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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 税法第六条规定:"居住于澳门的个人,其可课税资料将享有家属负担的扣除。"
b. 充份使用资产的摊折率,补偿开支负担,因为:
i. 超过法定年限,仍有资产未曾摊折完毕者,该件资产的账面余数,即使再提折旧亦不会被接纳为税务费用;
ii. 如不在有关年度摊折,这年度所享有的摊折额,便作自动放弃论,在以后任何年度都不能作为税务费用;
iii. 除不动产外,对所有购入的旧资产,商号可以自行估计其未来有用年限,采用适当的摊折率就购入价进行摊折;
iv. 不动产于使用的首年度即使已经按月摊折,第二年仍然可以将其摊折率补增至百份之二十;
v. 单价低于二千元的资产,可以在取得年度全数报销,如属其他固定资产的组成部份时,则仍需按年提折旧;
vi. 因为超额而未被接受的摊折,可经适当会计调整后,在发生年度紧接的随后三年内,由税局再接纳为税务费用;
vii. 在会计实务上,由于购入各类资产时,往往在年中,并非刚好在年初,所以,有些人按月数来提折旧,使到当年的摊折费用,远远低过税局所愿意接受的程度。
c. 替年结时的应收账款余额,提2%坏帐准备,以备真正遇到坏帐时冲抵。(所得补充税第25条)
d. 在年底盘点存货时,顾虑到存货价值上的损失,预提3%跌价准备,作为遇到跌价时冲抵之用。
e. 分期付款楼宇的利息支出,可研究在发生年度报销。
f. 出租房屋的收益不包括在个人商号或有限公司的每年营业收益内,因为已属房屋税范围,基于同一税源不能重复课税的原则,年度报税时,应予以声明,避免税局误会,重复计征。
g. "杂费"应尽量分类,转入其他合适的会计科目内,不能太笼统,澳门会计制度其中一个特色,就是纲目分类详尽,事无大小,都设有科目去统制。
h. 成立有限公司经营生意,享受分派股息的好处。税法第三条三款:"公司可课税收益,将减除派给股东与课税年度有关的利润或股息。"换言之,各股东将按照所收到的利润或股息计税,而公司亦按照分派利润后所余下的收益另行计征所得补充税。由于本澳使用累进税率,所以,分别计税会令到整体需要缴交的税款大幅下降。
i. 依时递交申报书,可避开罚款的机会,税法第六十四条指出:"如有欠交或不正确及被发现有遗漏等情况时,将予以罚款一百元至一万元。"
j. 选择成为A组纳税人,将会计制度正规化,一方面避免被政府估税,另一方面,在某一年度──尤其可能发生在开业年度──的亏损可于续后三年内,在可课税利润内减除;而B组纳税人的亏蚀虽然说可在发生年度扣除,但是在实务上,税局通常不承认亏蚀。所以,A组和B组的分别很大,尤其第一年厂房和开办费的摊折额很多,有必要争取。
k. 收到所得补充税通知单,如认为数额过高,必须在法定限期内提出申驳,在有理由和有证据的情况下,上诉容易得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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