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a. 拟定公司之名称(商业名称必须以中文或葡文或中、葡文同时书写;属后者之情况,可以再加上英文名称;名称上必须有经营行业的字眼以及公司类别)。
b. 决定股东人数,股东可由1人至30人组成。
c. 决定资本额,资本额不得少于澳门币25,000元;每一股的票面价值最少为澳门币1,000元,且为澳门币100元之倍数。
d. 股东可选择现金出资或非现金出资。
e. 决定各股东所占股本数。
f. 到商业登记局申请‘商业名称可予登记证明书’,查核可否使用拟定之商业名称。
g. 以中或葡文书写设立公司之私文书,送交商业登记局,设立文件内应有:
i. 签订设立文件之日期;
ii. 股东及代理其签署者之认别资料;
iii. 股东设立某类公司之意思表示;
iv. 每一股东所确认之出资额;
v. 作为附件之规范公司运作之章程;
vi. 作为附件之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之委任书,以及倘有之独任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及公司秘书之委任书。
h. 到财政局营业税中心办理开业手续,填报M/1式开业申报书,于指定时间(约四个工作天后)缴纳首次营业税。
i. 然后,到商业登记局办理公司登录手续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