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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 征税对象:
以本地区房屋的收益为课征对象。
b. 房屋收益:
i. 房屋可课税收益分为两种:
1. 有租赁关系的房屋(出租房屋),以租赁合约上注明的租金作为可课税收益。
2. 无租赁关系的房屋(自住或自用房屋),由政府对该房屋作出经济利益的评估,以作为可课税收益。
ii. 如纳税人须分担所属楼宇之维修保养费及大厦管理费等,可在每年一月份内向财政局递交M/7申报书,填报有关资料,房屋税收益之核定可因此获减免百分之十。
c. 税率:
房屋税税率亦分为两种:
i. 倘若楼宇之租值按照 (a) 直接估价或为计算登记税(物业转移税和遗产及赠与税)之估价;(b) 当用作计算登记税之楼值比房屋纪录之价值高时。此两种情况的税率为可课税收益之百分之十。
ii. 对于所有其他楼宇,税率均为可课税收益之百分之十六。
d. 房屋税之豁免:
i. 新建之居住单位、商用楼宇,以及经改建或扩建之楼宇,其工程价值根据估定,至少相当于该楼宇时值百分之五十者,该等楼宇的收益享受房屋税豁免期,在澳门市为四年,在海岛市为六年。
ii. 新建工业场所的收益,在澳门市豁免房屋税五年,在海岛市为十年。
e. 更新资料:
为免房屋税不断增加,业主应主动向财政局填报M/10表,以更新房屋资料及履行纳税人义务:
i. 空置楼宇:业主由空置日起计十五天内向财政局房屋税中心递交M/10表,申请豁免房屋税。
ii. 减租或加租:由于出租楼宇是按照租金收益来计征房屋税,所以加租或减租都要及时通知财政局。
iii. 收回出租楼宇自用:通知财政局后,政府会按照该楼宇最近一次估值去重新评税。
f. 缴税时间:
于每年的六月至八月期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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