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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得补充税(纯利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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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征税对象:
在本地区进行商业活动的本澳商号及外地设于本澳的分公司。
- 计税收益包括:
i. 个人经营工商业活动及工作收益的总和,减除有关费用负担后的纯利润。
ii. 任何性质的公司,按所得补充税例的规定,计算经营工商业活动全年所得的纯利润
iii. 股东或股份持有人,从其拥有股权的公司,获分派所得课税年度的税前红利或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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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. 纳税人可分为A组或B组两种,其分别如下:
A组纳税人:
1. 必须拥有完整的会计制度。
2. 必须聘请在财政局注册的核数师或会计师核账及报税。
3. 财政局根据核数师或会计师签署的课税利润来计征税款。
4. 财政局接受年度亏损,并且可以在续后三年所赚的盈利内扣除。
5. 于每年的四至六月份递交报税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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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组纳税人:
1. 须有简单的记账行为。
2. 没有强制性规定聘请核数师或会计师核账及报税。
3. 财政局以估计形式评估课税利润来计征税款。
4. 财政局一般不承认亏损数字。
5. 于每年的二至三月份递交报税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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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. 以下公司均自动编入A组纳税人范围:
1. 股份有限公司。
2. 任何性质的公司,其资本额不少于澳门币一佰万元,或可课税利润在近三年平均达澳门币五拾万元以上者。
3. 其他的个人或团体,具备完整的会计制度,可在有关税务年度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交声明书转入A组。
(不属以上任何一款的商号或公司,概视为B组纳税人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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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征税时间:
财政局于每年的七月至八月寄出上年度的可课税收益评定通知书(M/5),如纳税人对评定之税额有异议,可于收信日期起计二十天内提出申驳,如无异议,财政局于八月底发出征税凭单(M/6),纳税人须于九月底前缴纳,如税款超过澳门币三千元者,将平分为九月份及十一月份缴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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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. 税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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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年收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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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级应课税收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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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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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级税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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累计应缴税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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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200,000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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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300,000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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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100,000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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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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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 9,000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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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9,000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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$300,000.00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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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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