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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人企业主的登记

时间:2010-01-11 15:01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 点击:
根据营业税章程的规定,任何自然人(个人)欲从事任何工商业活动者,应于开业前30天内自行或透过其代理人向财政局递交申请书,凭财政局发出已缴纳营业税的证明,开始营业。 另

根据“营业税章程”的规定,任何自然人(个人)欲从事任何工商业活动者,应于开业前30天内自行或透过其代理人向财政局递交申请书,凭财政局发出已缴纳营业税的证明,开始营业。
另外,个人企业主可在开业之前或后办理自然人商业企业主(即个人企业主)之登记。
申办手续:

a)        填妥商业登记局的表格;
b)        递交由财政局发出的营业税M1申报书及/或M8征税凭单(副本)
c)        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并递交其影印本。
(责任编辑:adm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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